夫妻两人
想买二套房
为了满足首套房资格
于是将自己名下的房子
低价卖给了丈母娘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二套房购买的问题上
夫妻俩争议较大
最后决定放弃购买
于是让丈母娘把之前的房子
再过户给自己
没想到遭到丈母娘拒绝
最终闹上了法庭
今日案例
王刚(化名)与李梅(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梅名下,王刚的丈母娘老李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夫妻二人想购置第二套房屋,为了满足首套房的购房条件,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将房屋低价出卖给李梅的母亲老李。于是,王刚与丈母娘老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市场价25万元的房屋以15万元的低价出卖给老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由于在购置第二套房产时,夫妻二人争议较大,遂放弃购买。王刚想要把涉案房屋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丈母娘的拒绝。
王刚认为自己将房屋出卖给丈母娘的目的是满足首套房购房条件,并不是真正想把房屋出卖给丈母娘,且房屋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于是将丈母娘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刚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王刚主张转让案涉房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老李仅认可王刚为达到符合首套房购房条件而转让案涉房屋,王刚无证据证明双方出于虚假意思表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另一方面,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双方当时存在亲属关系且老李出资用于案涉房屋装修,故不能以此推定转让房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王刚主张转让案涉房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群益普法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刚与丈母娘订立买卖合同时,王刚知道房屋是以低价出卖给丈母娘的,不满足显失公平的判定标准,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基于买卖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无其他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应为有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刚虽主张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但是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协商过程以及订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所以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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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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