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热播剧《要久久爱》,让“隐孕入职”再次被关注到。公司新来了一位同事,她年轻、漂亮、有能力。
然而,一次偶然的厕所相遇,让公司的hr意外发现她怀孕了,这个消息无疑震惊到大家。
因为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是不能怀孕的,她会面临着被辞退的风险。
hr在了解到这位员工的情况和入职表现后,决定先帮其隐瞒以免她因“隐孕”而被开除。
后来,这位女员工还是被其他同事举报了,与单位协商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女员工有不得已的“苦衷”。
有的人则认为,这个女员工是明知怀孕欺骗公司不诚信,而且公司有明确的制度。
现实中,越来越多职场女性像剧中这位女员工一样,在职场中选择隐瞒已孕情况。
担心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等,是很多职场女性选择“隐孕”的原因。 “隐孕”已成为女性一种不得已的职场生存策略。
女员工怀孕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点吧
群益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若有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隐孕入职”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而不需要支付补偿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有限制条件的,只针对于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文化程度、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信息的填写,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的要求,且该要求与劳动合同本身有直接联系,会直接影响工作能力,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拒不改正的,可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当事人还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人会说,公司如果铁了心想解除你,像剧里的女员工一样试用期还没过,按照赔偿金算也就是一个月工资,实在没什么帮助。
其实在面临公司违法解除的时候,员工除了可以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外,还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孕期的女员工来说,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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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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