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了,能否撤销赠与?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张先生和钱女士两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第二年钱女士怀孕。
本来怀孕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可是张先生的母亲极力反对他们现在要孩子,张先生和母亲发生严重的争吵,同时出于丈夫对有身孕妻子的爱护和理解,张先生在家中自愿写下了一份《房屋共有协议》,协议内容为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钱女士共同共有,以表示永远不会抛弃钱女士和孩子。
然而,生活总是出人意料,张先生与钱女士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在二人的离婚诉讼当中,钱女士向法庭出示了这份《房屋共有协议》,并且要求分割房屋。
张先生则认为虽然签订了该协议,但是该房屋现在仍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同意分割。
随后,张先生以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与钱女士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财产,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先生和钱女士只是签订了协议并没有办理过户,所以张先生是享有撤销权的。
但是钱女士认为,当时出于男方对女方的爱护和承诺以及对即将出生的孩子的责任,张先生签订了该协议是给她和孩子以后的生活一份保障,因此,即使认为该协议是赠与合同,也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应撤销。
群益普法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确实不能随意撤销。
那基于夫妻关系,表达爱意和情感付出的赠与是否属于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呢?
法院认为,道德义务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当承担的道德上的责任,这有别于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负有道德义务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与自己所负的道德义务相一致的行为,其将获得相应的道德认可,反之,则其将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
本案中,张先生与钱女士系夫妻关系,根据一般的社会道德经验,张先生如果没有将其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赠与钱女士,一般情况下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配偶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亦有抚养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张先生为了给钱女士和孩子今后生活的一份保障而认定《房屋共有协议》属于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故本案所涉及的赠与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张先生享有撤销权。
虽然,我们能够理解法院裁判的依据以及对于无偿取得财产的审慎,但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相较其他赠与更具复杂性。如果说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对这份赠与协议的信赖,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或者为共同的婚姻生活承担了更多,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可能都会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限于被动。
而且在本案中,张先生还承认了五年期间对于钱女士实施过家庭暴力,并且出具过言辞恳切的悔过书,钱女士是否也是基于对协议的信赖而作出让步呢?
我们不支持对他人财产的觊觎,也认可更公平、平等的婚姻关系,但是这种公平仅仅是财产上的泾渭分明能说的清的吗?我们崇尚并羡慕夫妻的荣辱与共、相濡以沫、相互扶持,但是,有的时候对方的付出可能能够撤回,而你基于这种付出的付出可能就只能付之东流。
很多时候,作为律师也只能冷酷地建议,在你幸福的时候也保留一丝冷静,进行必要的财产规划和证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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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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