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针对“订婚强奸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次事件的刑事案件部分有了结果,关于彩礼纠纷部分,最近有了新的消息。
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阳高”消息,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订婚强奸案”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钻戒1枚。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在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10万元及2枚戒指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女方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男方母亲领取该彩礼但其拒绝领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后再次告知,男方母亲仍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男方主张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的诉求,女方对给付金额及花费有异议,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维系、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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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彩礼是怎么认定的?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彩礼可返还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彩礼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给付的大笔金额的彩礼,还包括见面礼、结婚三金等。
本案中,席某某与吴某某在谈婚论嫁时,给付的10万元彩礼以及戒指应属彩礼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婚约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吴某某已于立案前将该彩礼退还婚介服务部,但席某某的母亲拒绝领取。席某某在吴某某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席某某关于订婚宴花费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应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并非彩礼的范畴。
最后也提醒所有人,无论谈恋爱还是结婚,都要尊重对方,不能强迫对方做不愿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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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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