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的一个普通家庭中,一场家庭变故引发了一连串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
一位女子在被丈夫抛弃后,竟然与公公产生了情愫,并打算与他登记结婚。这一决定不仅让她的前夫感到震惊,也让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陷入了困惑。
民政局会受理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吗?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李先生与范女士原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模范夫妻,结婚10年,两人从一无所有到拥有多家公司,多套房产,并且共同抚养着他们的女儿。
随着事业越做越大,李先生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鬼迷心窍的爱上了一个离异的女人,并与其生下了一个儿子。
李先生急于给这个儿子上户口,主动跟自己的父母、妻子摊牌,提出要与妻子范女士离婚,并表示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李先生的母亲被气得突发脑梗离世。范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为这个家倾其所有换来的是李先生的背叛,抛妻弃女。范女士对李先生心灰意冷,于是同意离婚。离婚后,李先生从家里搬离。
李先生的父亲老李因为舍不得孙女,会经常去看望孙女。与此同时,也心疼前儿媳范女士,离婚后的范女士,整个人几乎崩溃,在老李的悉心照顾和耐心开导,才走出了困境。
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李和范女士之间的关系逐渐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某天,老李向范女士表白,范女士答应了。
老李为了给范女士一个名分,打算跟范女士领结婚证,便将此事告知了儿子李先生。李先生一听,非常气愤,极力反对父亲老李与自己的前妻结婚,并对父亲老李说:“你若跟我前妻结婚,咱断绝父子关系。”
可老李与范女士二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不顾世俗眼光,挑选了一个良辰吉日前往浙江某民政局(简称“民政局”)欲登记结婚,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二人恋情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群益普法
那么,民政局不予受理老李与范女士二人结婚登记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老李与范女士原本是翁媳关系,随着老李之子李先生与范女士离婚,则老李与范女士之间的翁媳关系不复存在。现在老李(配偶已逝世)与范女士二人欲登记结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二人已符合婚姻登记的情形,民政局应给二人颁发结婚证,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法律行为的正当性,不但要求该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要符合公序良俗。一旦老李与范女士结婚,则会引起家庭人员身份的混乱,这种身份混乱又会引起继承关系的混乱。
例如:范女士的女儿与老李的关系到底是祖孙关系,还是继父女关系?李先生与范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离婚后,俩人竟形成继母子关系……井然有序的家庭伦理秩序被破坏,变得混乱,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良好风尚。
因此老李与范女士二人恋情因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不被法律允许,亦不被社会认可,故民政局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二人结婚登记申请,于法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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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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