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
没有什么
是一个包不能解决的
如果有
那就两个
对于不少女生来说
买包包是件快乐的事
但如果妻子因购买奢侈品包
而欠下巨款
丈夫可以不还吗
看看法院如何判
今日案例
大美(化名)原本家庭条件较为优渥,经常购买奢侈品包,动辄几万元。在其父亲生意一落千丈后,大美无奈嫁给了现在的丈夫小帅(化名)。
小帅虽然勤劳能干,但是月工资不到1万元,大美的月工资也仅有几千元,所以大美的消费直线下滑。
大美生日那天,她看上一款价值8万元的奢侈品手提包,在好友的一顿劝说下,大美向其好友借款将心爱的包包购买了下来。
事后,大美无法偿还借款,好友将大美和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大美和小帅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小帅主张自己对大美借款购买奢侈品包包一事并不知情,且双方均为工薪阶层,无能力购买如此贵重的手提包,加上大美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手提包,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系大美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群益普法
经过法院查明,大美与小帅夫妻两人的月收入仅为1.5万元,大美购买价值8万元的奢侈品包包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且其配偶小帅对此并不知情,大美也无证据证明小帅同意其向好友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包包。
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帅不承担还款责任,大美要为自己的债务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规定,切实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完全不考虑家庭收入情况,擅自借款购买价值不菲的奢侈品,该部分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大美向其好友偿还借款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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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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