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演出、为喜欢的明星买单
本来是件开心的事
但却因计划有变无法前往
想要退票
却被告知“不支持退票”
买了票却不能退
这合法吗
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陈华(化名)是某明星的忠实粉丝,在得知喜爱的明星有演出安排,2023年5月9日,陈华通过某平台的票务APP上购买了两场演出的门票共计12张,总价值4680元。
后由于计划有变,陈华于2023年5月11日在购票APP上向平台方申请退费。
平台方以门票销售页面显著标记了该门票“不支持退票”,且陈华在购票时已点击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及《订票服务条款》,《订票服务条款》中第四条明确约定(加粗字体加下划线字体)“除该条款第四条第2款所述例外情形外,本平台提供的票品订购服务均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项目销售页标记为不支持退的项目均为不支持退票的项目”。
平台方以没有退票退款的义务为由拒绝了陈华的退票请求,双方就退费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2023年5月11日陈华提出退票要求后,平台方的客服人员已及时明确地告知陈华涉案票品不支持退票,涉案演出门票为不记名门票,陈华可自行处理票品。
群益普法
陈华在票务平台订购演出票品,与平台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后陈华以计划有变为由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到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实际收到之前难以实际体验或判断商品是否与网络描述一致。因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的认知和判断不受到约束或限制的问题。
而平台方所售的门票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消费者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以了解到该门票记载的所有信息,因此消费者不存在下单时认知和判断受到约束,出现与实际收取门票后体验或判断不一致的问题。据此,涉案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平台方在门票的购票流程中多处设置专门提示“不支持退票”,以及陈华在提交订单时须点击同意的《订票服务条款》中包含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票的条款,并且上述条款以字体加粗和加下划线的形式予以提示,已尽到了必要的合理提示义务。订单详情页“交易完成”下方亦注明“服务”不支持退,且用红色叉号进行了标注,陈华对此亦是明知和应知的。
另外,时效性、有限性及不记名是涉案门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消费者在自由、良性的票务市场环境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购和转让,而允许任意退票则很可能给经营者的销售带来较大影响。
因此,票务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约定不支持退票,不存在严重偏离公平原则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陈华要求平台方退票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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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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