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户外运动成为许多青少年的娱乐方式,各类培训课程也应运而生。轮滑作为一项有风险的活动,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常有发生。未成年人小孟在轮滑培训过程中将第三人刘某撞伤,导致刘某骨折,谁来为这起事故担责?

5岁孩子在轮滑培训中撞伤他人,培训机构有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小孟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孟某在赵某经营的某体育用品俱乐部购买了两双轮滑鞋,并签订了《轮滑培训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购买该轮滑鞋,小孟参加赵某组织的培训,随到随学,包教会。

2023年8月23日,赵某组织学员前往广场开展轮滑教学,孟某带领小孟到指定地点进行学习。其间,小孟告诉赵某口渴想喝水,赵某表示同意。小孟穿着轮滑鞋在从学习场地外去喝水回来的途中(学习场地外),不慎撞倒正在行走中的老人刘某,导致刘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经孟某将刘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治疗,基本康复后出院,出院时经核算需要支付医疗费共10048元。经查,孟某垫付了前期治疗医疗费3373元,赵某垫付了675元。

2023年8月28日,经调解,由小孟的监护人除已经支付的治疗费用外再赔偿刘某6000元。之后,小孟的监护人找赵某协商解决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赵某辩称,当天是7:00至8:30上课,下课后没走的学生会组织他们做游戏,8:30之后没看见小孟在场地内。上课是划了区域的,下课后小孟跑到场地外发生事故,自己不应为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被告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未举示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在人多且没有拉安全警示绳的情况下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在小孟脱离培训范围活动时,未陪同或将小孟交由其监护人孟某,后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孟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孟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赵某承担70%,原告小孟承担30%,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支付,被告应予支付原告。

法官解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赵某组织学生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理应选择安全的场所,同时应重视对学生和周边行人的安全管理,对学生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项目应有充分的管理和掌控力,但其放任小孟一人在学习地点外活动并将散步的第三人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受伤,赵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民法典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孟只有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赵某在开展户外轮滑培训学习,监护人孟某在小孟脱离主要轮滑培训范围外活动时,孟某应陪同并注意小孟与行人安全,小孟将散步的刘某撞倒,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年来,培训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应出现的侵权损害行为也逐渐增多,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在开展培训活动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参与者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必须加强安全保障,规范管理,选择安全的场所,保证对培训范围和培训项目有充分的掌控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参与培训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要加强注意义务,尤其是监护人要随时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更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