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就业市场,“落户”对求职者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不少公司把办理“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王牌”,但也常遇到员工拿到户口后就离职情况。
如果员工拿到户口后就离职,公司依协议主张违约金,是否会被支持?
今日案例
2018年4月5日,王刚(化名)入职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双方约定由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为王刚办理北京落户手续,王刚承诺在公司工作5年,若期间辞职,需扣除已工作的年限后按照剩余年限支付违约金,并签订书面协议。
在公司为王刚办理了北京户口后的第二年,王刚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不同意,申请仲裁要求王刚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公司将王刚诉至法院。
群益普法
公司要求王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才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办理落户而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因北京等城市的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用人单位通常通过办理落户进行人才引进以促进企业发展。虽然户口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公司办理户口需付出一定成本和占用一定资源,若获得户口的员工提前离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养的成本、造成公司储备人才流失,同时也会对公司的人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虽然违约金约定无效,但劳动者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在招录、管理等方面带来损失,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则大概率会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畴。虽然户口本身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获得本市户口的确会为劳动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生活便利,对劳动者而言属获益行为。鉴于企业提供的特定待遇已附着于其本人享用,已使用的落户指标亦排除了该公司提供相应待遇以招用其他高素质人才的机会,企业丧失了相应利益。
最终,法院判定王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