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因欠债不还被执行,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而其妻子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能否将她也追加为被执行人,一起来揭晓答案吧!
今日案例
2018年,白某急需用钱周转,向王某借款30万元,之后,王某多次向白某追讨借款,白某一直拒绝偿还。
为此,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责令白某向王某归还全部借款,即30万元。
然而,尽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白某仍然拒不履行。
面对这种情况,王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白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使得执行过程变得异常困难。
王某不得不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白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王某希望通过这一方式,能够进一步追讨回自己的借款。
群益普法
本案中,在已判决白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还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白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有哪些相应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允许随意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可以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影响是极大的。
本案中,由于白某所欠王某之债务,并非白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也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白某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白某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裁定驳回。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本案中,尽管法院驳回了王某申请追加白某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定申请,但是,法院仍有权利执行登记在白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由审判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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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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