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不还,妻子为躲债务将房子“卖”给妹妹,法院:合同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丈夫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为保夫妻财产,妻子想出了一招妙计,通过与妹妹进行房屋“买卖”来转移产权,然而,这个原本看似巧妙的计划,却将这对姐妹送上了法庭,结局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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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朱某与白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婚后育有一女,这对夫妇,原本过着平淡而安稳的生活,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债务风波却打破了他们的宁静。

朱某曾向刘某借款,但到期未能归还。因此,在2019年4月,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朱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应偿还刘某本息共计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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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和白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白某名下,白某见刘某起诉自己丈夫,为保自己名下的财产,遂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妹妹名下。

同时,白某的妹妹又与白某的女儿签订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原本属于妹妹的另一套房产过户至白某的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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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民间借贷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债务人朱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刘某得知,他们的房子在一审判决后便被“卖”给了白某的妹妹。

于是,他便将朱某、白某及其妹妹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白某与其妹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白某的妹妹协助将涉案房产重新过户登记至白某名下。

对此,白某及其妹妹提出抗辩,称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是等价交换,虽未实际支付房款,但交易过程真实有效。

群益普法

本案中,白某与其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在刘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后,白某即与其妹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立即进行了房屋过户。值得注意的是,白某的妹妹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向白某支付购房款。

尽管白某及其妹妹主张双方是以房屋买卖的名义进行了房屋互换,但实际情况是,白某名下的房屋登记到了白某妹妹的名下。而白某妹妹名下的房屋并未登记至白某名下,却登记到了白某女儿的名下。此外,对于为何将白某妹妹名下的房屋过户至白某女儿名下,白某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白某名下的这套房产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属于朱某与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在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明知朱某至今未清偿刘某欠款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白某与朱某共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妹妹的名下,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朱某的责任财产减少,进而使得刘某的债权难以清偿。

根据原《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白某与白某的妹妹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与其妹妹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所有权应恢复登记至白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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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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