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白女士最近有点想不通,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明明是自己缴的各项税,为什么税务局在办理部分退税时,却把税款退给了卖家!
那么,在房屋买卖中,退还的税款到底应该归买方还是卖方?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2019年12月,白女士与李女士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白女士向李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屋,成交价格为1100万元。
合同同时约定,买卖双方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家白女士承担。
之后,白女士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买卖合同所有款项及税款付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
但不久,白女士得知,经税务机关核实李女士出售的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税务机关退还李女士个人所得税60万元。
双方为退还款项的归属发生争执,白女士拟诉诸法院。
群益普法
本案中,到底退回的税款应该归谁呢?
在本案中,关于退回的税款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这笔退税款应该归买方白女士所有。因为本次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屋成交价格和税费分别予以约定,房屋成交价格1100万元,由白女士向李女士支付,而税款则是李女士代白女士向税务机关缴纳,既然李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成交价款,那么退税款就应该归白女士所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退税款应该归卖方李女士所有。其理由是,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白女士承担,但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未预见到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进而发生多缴纳的税款被退回的情况。在商议价格时,税款金额已成为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实际上可以视为房屋总价的组成部分。如果李女士事先知道无需支付那么多税款,她可能会相应地提高房屋的成交价格,使得达到预期的房屋总价。因此,基于这种考量,所退回的税款应当归李女士所有。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明确了房屋成交价格和税费分别计算,税款并没有与房屋成交价格合并为房屋含税总价计算。那么根据合同价格条款可知,卖方关注的是房屋成交价,即卖方所得房款为1100万元即可,至于买方代缴多少税款并不是合同订立时卖方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本案中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应归白女士所有。
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有其他证据证实买卖双方在议定房屋价格时约定的是房屋含税总价,那么,税款作为房屋总价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就应归李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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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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