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却因丈夫出轨而陷入了情感危机,尽管妻子强烈的挽留,但丈夫还是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女子回想起自己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决定向前夫索赔家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30万,可最终法院却只判赔了5万,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男子外遇离婚,半年后遭前妻索赔家务补偿等30万,法院却判赔5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张花(化名)与王刚(化名)是一对经历了多年婚姻的夫妻,共同育有三个孩子。

他们的婚姻生活一直遵循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王刚因工作繁忙,鲜少参与家庭生活,而张花则无怨无悔地承担起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的重任。

然而,这种看似平静的生活在某一天被彻底打破,当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出现在张花面前时,张花才知道原来王刚早已出轨他人,并生了yi。

面对丈夫的背叛,张花内心充满了震惊与痛苦。她回忆起自己这十多年来对家庭的全身心投入,从未让王刚为家事分忧,不禁感到深深的委屈与失望。但考虑到自己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她决定原谅丈夫,希望继续与丈夫经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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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刚却铁了心要结束这段婚姻,甚至主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花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但还是未能挽回王刚的心,最终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后,张花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整与反思,决定为自己的付出争取应有的补偿。在双方离婚半年后,张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刚向其支付家务补偿金20万元和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群益普法

一、张花离婚后要求王刚支付家务补偿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该法律规定,张花有权在离婚时向王刚请求补偿,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有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张花在离婚后再单独提出该经济补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张花离婚后要求王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由于王刚是离婚诉讼的原告,而张花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此,张花依然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鉴于王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双方的婚姻实际情况以及案件中已认定的事实。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王刚赔偿张花五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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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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