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愿进ICU插满管子,可以提前签署病危时不进行ICU抢救声明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生命,这个宇宙间最奇妙的存在,赋予了我们无尽的可能与选择。每个人对生命的理解和追求都是独一无二的。

有的人希望生命能够延长至最后一刻,哪怕是在ICU中依靠机器维持;而有的人则希望以一种充满尊严而宁静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避免在ICU中经历无谓的抢救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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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群益的一位客户王女士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

为了使自己在患绝症弥留之际免受ICU抢救之苦,想请律师代为起草一份放弃ICU抢救的声明书,问她的想法能实现吗,又如何实现呢?

王女士告诉我们,她之所以产生这个想法,是因为她亲眼目睹了朋友在ICU中的艰难经历,那段经历充满了痛苦与折磨,我不想无意义地延长生命,如果可以,我想有尊严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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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要回答王女士的问题,首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理清个人权利与医学伦理的界限问题。

我们知道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当人处于病危且不可逆的状态时,患者为了减少痛苦,降低医疗风险和经济成本,选择放弃无意义的抢救治疗,以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家人的利益,这也是人的一项人格权利。

而医院及医生,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职业使命,在患者尚存生机之时,依据职业伦理,实施必要的抢救与治疗是责无旁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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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司法实践,如果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是属于主动安乐死,被我国刑法所禁止。但对于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属于被动安乐死,在我国立法上未予以明确。

但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以及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等内容,只要医疗机构完善了相关告知内容以及病志书写、患者家属签字,医疗机构内的医生就可以根据患者本人或者家属意愿,选择停止给患者实施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不会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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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当事人预先签署病危期间不进行ICU抢救声明书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声明人要有明确正当的声明理由,即其主治医生认为,声明人病情严重,经诊断为病危状态,且病情已发展至不可逆状态、需要入住医院ICU抢救治疗,在此情况下,声明人才可以自愿放弃抢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其次,声明内容需详尽具体,声明人一般自愿放弃的是将其送入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和生命支持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血液净化等治疗手段,仅允许医院为已病危的声明人提供必要的舒适护理和疼痛缓解治疗,保障声明人有尊严地离世。

最后,为明确声明人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声明人已经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应代为行使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求声明人及近亲属都要在“预先签署病危期间不进行ICU抢救声明书”上签字。在签署本声明书时,声明人及其近亲属均应意识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声明书中作出对声明的自愿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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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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