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迟到被辞退后向公司索赔7.5万,法院: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打工人,你上班迟到过吗?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过吗?很多公司会在员工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存在多次迟到、擅自离岗等违纪情形时的处罚措施。

近期,就有一家公司以员工多次迟到、上班时间离岗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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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法院最终会支持吗?

今日案例

2021年8月,张群(化名)带着对未来无限的憧憬,入职了北京某公司,职位为产品经理,月工资25000元,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一个月。

起初,张群以他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迅速赢得了团队的认可,顺利转正,然而,转正后的他却逐渐迷失了方向,出现了多次迟到、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擅自前往咖啡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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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张群的转变,公司的人事通过口头、书面的形式多次要求其改正,但遗憾的是他拒不悔改。

时间来到了2022年11月20日,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放在了张群的办公桌上,公司以张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张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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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不服,认为公司签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5000元。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张群不服,诉至法院。

群益普法


本案中,张群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张群知悉公司的上班时间,但在转正后出现先后多次迟到的行为,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也可证实张群的确在上班时间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以及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咖啡厅等行为,经公司人事多次口头和书面警告后仍未改正,张群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七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对张群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常因对劳动者哪些行为构成违纪、以及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不甚明确,而担心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触犯法律,需支付不必要的赔偿金。因此,面对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选择隐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其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及相应后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应积极收集证据,及时给予警告或相应处理,并在劳动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作为员工的基本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上下班、高效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从公司的合理管理安排。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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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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