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讲究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约定内容还是:若答应做情人就给100万,不做情人就全额返还。
可万万没想到,最后男子的一顿操作,女子险些落得人财两空。
今日案例
黄某(男)喜欢上了年轻貌美的白某(女),为了让白某答应做自己的情人,跟她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内容为,黄某借给白某100万元,白某答应做黄某情人。若白某未来不想做情人了,则需返还这笔借款;反之,若黄某主动提出结束情人关系,则该款项将作为白某的精神赔偿及生活补助等,无需返还。
协议签订后,黄某并未直接给予白某现金,而是用这100万元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了白某名下。双方又签了一份《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事后两人感情破裂,黄某不认账了,还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偿还那100万元,其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白某就要返还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白某之间的协议确实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根据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白某应当返还黄某10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白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协议约定和黄某保持情人关系,如果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其返还该款项自己也无话可说,但是自己并没有主动解除这段关系,这段关系的结束是双方的原因导致的。
且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他还可以收回去。因此,她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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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有问题?黄某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如果简单按照无效法律条文规定来看,黄某和白某的“情债之约”,确实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其行为应被认定无效,而无效之后果即由白某返还给黄某100万,好像无可厚非,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返还财产虽为常见方式,但并非唯一处理方式。结合民法理论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理论,本案单纯运用无效后返还的思路处理并不妥善。
其次,从社会效果上看,若单纯依据“无效合同原则判决白某返还100万元”这种思路,则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如黄某)行使撤销权,从而在实质上达到了“人财两得”的结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该判决惩治了此恶,也纵容了彼恶。
我国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明确禁止权利的滥用。本案中,黄某与白某之间的“情债之约”,表面上是借贷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而本质上是一种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黄某虽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这件事背后不只是借贷那么简单。而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是应当予以禁止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因黄某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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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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