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蹿出的小狗”吓倒”路人,致其骨折,狗主人却称:狗又没碰到他-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狗主人遛狗未拴绳,其宠物狗突然从路旁窜出,吓到了正在骑车的路人,致使其摔倒并骨折,随后,路人向狗主人提出索赔,狗主人却称:我的狗又没碰到他,凭什么要我赔,这事儿怎么判?

突然蹿出的小狗”吓倒”路人,致其骨折,狗主人却称:狗又没碰到他-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某天清晨,王某正驾驶着他的两轮摩托车,在静谧的道路上平稳前行,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却将这宁静彻底打破。

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从路边猛然蹿出,导致王某受到惊吓,紧握方向盘的手不禁颤抖,摩托车瞬间失去了平衡,车身侧翻,王某重重摔在地上,最终造成左腿骨折。

突然蹿出的小狗”吓倒”路人,致其骨折,狗主人却称:狗又没碰到他-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后,宠物狗的主人李某,却显得颇为“无辜”。他坚持认为,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并未与王某发生碰撞,王某系自己摔伤,因此拒绝赔偿

面对李某的冷漠与推卸责任,王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受伤导致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群益普法

宠物狗并未碰到路人,却致使其摔伤,该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遛狗时未对其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尽管宠物狗并未与王某产生身体上的直接接触,但其在道路上突然蹿出,导致王某受到惊吓,进而失去对摩托车的控制,最终不幸摔倒并造成左腿骨折的损害结果。显然,宠物狗的突然蹿出与王某的受伤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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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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