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定保险受益人为“老公”,离婚后,前夫还能领到保险金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已经成为众多家庭理财规划中的重要一环,夫妻在投保时,常会选择对方作为受益人,以体现彼此间的关爱与责任。
然而,当双方离婚后,一个关键问题出现了:原先的受益人是否还能继续享有保险受益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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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张女士和王先生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出于对未来的考虑,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自己为被保险人,并指定了受益人:她的父母、王先生以及她和王先生的孩子,每人享有25%的受益份额。

在保单上,受益人王先生那一栏显示,受益人姓名王某某,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受益份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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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世事难料,2019年8月,张女士与王先生因故协议离婚,但他们当时都没有想起要处理这份保险的事情,因此未对这份保险进行分割处理。

时间流转至2020年7月,张女士不幸因病离世。这时,王先生想起了那份保险,他认为自己作为该保单的受益人之一,应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25%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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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王先生是否仍享有此保险权益呢?若答案是否定的,这部分利益又将何去何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如配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如离婚),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姓名(王某某)及身份关系(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即王先生作为受益人,需要符合是张女士的配偶这一身份关系。但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已离婚,王先生不再是张女士的配偶,其身份不再满足保险合同中张女士所约定的受益人的条件。

据此,王先生不再是该保险合同中合法有效的受益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当为张女士的父母、孩子,其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该为25%。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无效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被保险人遗嘱处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对于合同中王先生的25%的受益额,该受益额应当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由张女士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张女士生前立有遗嘱,该份额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中对该保险受益份额没有处理,那么,该份额就应当由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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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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