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关闭后,员工拒绝调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门店关闭是常有的事,然而,这一变化往往,伴随着员工岗位的调整,那么,门店关闭后,员工拒绝调岗不去上班,是否构成旷工?公司以此辞退员工,能否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门店关闭后,员工拒绝调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小刘于2020年入职某连锁商超,担任门店终端销售,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实际上班地点为朝阳区的门店。

然而,2022年11月15日,小刘所在的门店贴出了关店提示,宣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运营。公司于11月25日向小刘发出调岗通知,仅将小刘的岗位变更为督导,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门店关闭后,员工拒绝调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然而,对于这一安排,小刘书面回复不同意调岗,并自朝阳区的门店关店后,未再出勤。在此期间,公司曾多次发出返岗通知,但小刘一直未返岗。

2023年3月1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小刘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这一决定让小刘感到十分不满,他随即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群益普法

本案中,门店关店后,员工因拒绝调岗而一直未出勤,是否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劳动者亦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应当就调岗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

小刘原工作地点朝阳店已经关店,不具备工作条件,公司对小刘进行调岗确系其生产经营所需要,且公司就调岗事宜进行了协商,调整后的岗位为督导,也未降低薪酬待遇,亦不存在侮辱性或惩罚性。

小刘虽不同意公司提供的调岗方案,但并未提出合理、正当理由,朝阳门店关店后,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工作的行为确已经构成旷工,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最终,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小刘违法解除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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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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