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十一”黄金周啦,畅游大好河山,吃遍东西南北,很多人不是在路上,就是在准备外出的路上。
为了让这个假期,更加舒心惬意,有些“功课”不能不做,群益已为您整理好了,这份国庆出行法律清单,收藏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旅游篇
已报名的一日游临时有事无法参加,能否转给其他人?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因故无法参加旅行,可以在行程开始前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饮食篇
国庆期间出门聚餐或在景区就餐,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怎么办?
首先要保留好消费票据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证据。然后可先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12315投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如因食品安全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购物篇
跟团游中遭遇强制购物怎么办?
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不允许带领游客强制消费,但现实中这种情况仍时有发生,请一定保留好购物小票、强制购物的证据等,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旅游者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玩乐篇
公共场所受伤,谁的责任?
视情况而定!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游客对受伤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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