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平台会根据每个人的信用情况来提供借款。
个人从平台上借钱并自行支配,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个人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有时情况就不一样了。
今日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小学同学。2023年9月,王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求助借款。由于李某出借能力有限,但出于朋友感情,便通过“花呗”向王某出借资金5000元。
同年9月15日,李某再次通过“花呗”向王某出借3000元;10月8日,他又通过“花呗”向王某出借4000元,总计借款12000元。
此后,李某多次催促王某还款,王某仅偿还了5000元,剩余7000元一直未还。
面对王某的推诿及后续失联(不接电话、拉黑微信),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花呗”产生的利息。
群益普法
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出借给王某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花呗”消费贷款的方式获得的贷款资金。“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出借给王某的12000元,是源自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再转借给王某,这种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李某与王某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李某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借给王某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将涉案款项7000元归还给李某,但对于李某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则会导致转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还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将构成非法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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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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