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通常会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则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孩子参加兴趣班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能否由父母双方分摊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赵某(男)和刘某(女)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婚后不久便迎来了他们的女儿小赵。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生活的琐碎逐渐消磨了两人之间的感情,最终在2015年5月,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赵由刘某直接抚养和教育,而赵某则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赵年满18周岁。此后,赵某也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1年,小赵已年满17岁,正就读于一所高中。刘某出于对女儿未来发展的考虑,为她报名参加了艺术培训,花费8万元。赵某于事后知晓。
之后,刘某向赵某提出了分摊这笔艺术培训费用的要求,但赵某对此表示拒绝,于是刘某将此事诉至法院。
群益普法
本案中,小赵参加艺术培训的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赵某是否应当分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并不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按照目前司法观点,这里的“教育费”是指接受正常教育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含学费、书本费以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支出。然而,对于参加兴趣班、补习班的费用,一般被认定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
对于这类额外教育费用,是否分摊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一方未经协商自行支付,事后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的,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刘某为女儿报名参加的艺术培训费用,属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属于抚养费中的教育费范畴。另外,刘某在决定让女儿参加艺术培训前,并未就参加培训及费用分摊事宜与赵某协商一致,故赵某依法可不予承担艺术培训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要求赵某分摊艺术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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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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