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也要担责?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借车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若出借的是一辆未投保的车,之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也要担责?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2年8月16日,王某驾驶一辆轻便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此同时,闫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使,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接触部位受损,闫某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闫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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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闫某立即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5天,并在后期多次到医院进行复查。由此产生的各项医疗费总计300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以及营养费2000元,合计33100元。

经查,王某系某保安公司员工,而这辆轻便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正是该保安公司,但事故发生时王某处于休假期间,并未执行工作任务,且本次事故中,王某驾驶的这辆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群益普法

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闫某受伤,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该轻便摩托车的所有人是保安公司,因此,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保安公司应与作为侵权人的王某共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闫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鉴于事故发生时王某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不属于履行工作职务期间,因此,保安公司与王某之间仅为普通车辆借用人和车辆出借人的关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因此,王某应当向闫某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综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王某和保安公司应共同赔偿闫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600元,共计186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部分,包括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4500元,则由王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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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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