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刘在乘坐公交车时,公交司机为了躲车突然急刹车,由于小刘当时没有扶好,导致他摔倒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刘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了拒绝,这种情况下,公交公司是否有赔偿义务?
今日案例
2020年3月15日,刘某搭乘公交车外出,在行驶途中,刘某一直在接打电话,尽管乘务员及广播一直在强调“抓稳扶好,注意安全”,但是刘某并未理会。
途中,一辆私家车突然变道,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刘某因此摔倒并受伤。
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一万元的医药费。交通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私家车车主张某全责,公交车司机李某无责。
经鉴定,刘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之后他便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公交公司认为,由于公交车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因此不应赔偿刘某的损失。
刘某对此表示不认同,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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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公交车司机李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私家车司机张某被认定为全责,公交车司机李某无责。因此,尽管刘某是因公交车紧急制动时的惯性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司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其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刘某的受伤亦不存在过错。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和刘某的陈述,刘某在事故发生时一手接听电话,另一只手插在腰上,完全无视旁边的手扶杆和车内广播的安全提示。当公交车司机为避免更严重的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制动时,刘某因惯性失去平衡而受伤。而若要求公交公司全程、严密监督车上乘客尤其是成年男性乘客的站姿、体态是否安全,能否抵御紧急制动下的惯性,实属吹毛求疵,超出了对于公交公司的合理、应当注意义务。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监控录像显示,刘某长时间接听电话,未抓握扶手,且在公交车正常启动和停靠时,自身存在不同程度的晃动,但他仍然忽视自身处在危险境地的情形,以及车内广播和乘务员提醒,因此,刘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抓稳扶好,避免急刹等驾驶行为产生损害后果。若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的确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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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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