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出于好意,为小区购置了一套滑梯,本意是让小朋友们有地方可玩,谁曾想由于地面滑湿,邻居踩到滑梯的脚垫而摔伤。
随后,这位邻居将女子和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该担责?
今日案例
艾女士是某小区业主,由于其所在的小区儿童游乐设施较少,她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并将其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
此后,孩子们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2021年9月,林女士在途经此处时,因踩到湿滑的滑梯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
林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脚垫导致她摔倒,同时艾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艾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群益普法
本案中,对于林女士的损失,艾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主要采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艾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出于改善小区环境、为儿童提供游玩设施的善良目的,自费为小区添置了儿童滑梯,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她也没有通过滑梯的运营进行营利的行为。此外,艾女士购买和放置滑梯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艾女士无需对林女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女士要求艾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其在同意艾女士放置滑梯后理应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林女士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踩到了湿滑的脚垫滑倒摔伤,其自身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林女士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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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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