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妻子却投资经营同业公司,法院:判赔25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企业管理中的常见做法。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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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妻子却投资经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丈夫构成违约吗?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2018年6月30日,马某(化名)入职某体育公司,担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工作。

入职时,马某与该体育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马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在此期间,体育公司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若马某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马某自体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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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马某离职,在他离职前的12个月里,他的月平均工资为3.5万元。在马某离职后,体育公司向其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然而,就在2021年11月,马某的妻子成为了一家新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且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与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另外,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正是他妻子所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

体育公司认为,马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他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马某对此表示不服,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群益普法

那么,马某的妻子在马某从体育公司离职后投资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马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马某是否需要为此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应依约履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自己从事与用人单位同类的业务。

本案中,马某作为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对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显然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与公司已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理应依约履行。

而,马某的妻子投资的公司经营业务与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马某的妻子持有该公司95%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鉴于夫妻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且该公司的关联公司还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认定马某系通过妻子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综上所述,马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在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马某支付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5万元,并判令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注意,不仅本人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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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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