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愿意签订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以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债务承担,从而规避潜在的财产风险。
然而,签署了此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这是否意味着该协议对他人也具有效力呢?
今日案例
2015年10月,张某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2021年8月,张某与李某结为夫妻,并于同年10月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另一套房产且入住,而海淀区的房产则因此闲置。
2022年3月,张某将海淀区的房子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月租金为12000元。
2022年5月,张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张某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收益转让给李某,并就该事项进行了公证。
随后,李某电话联系王某,告知其已经与张某就海淀区房屋租金收益达成约定,要求王某将后续租金支付给自己。
但王某在询问张某后,张某表示租金仍应支付给自己,因此王某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李某将租户王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所有权人为自己,判决王某向其支付租金70000余元及利息。
群益普法
本案中,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那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张某和他的妻子李某之间签订的,他们达成的关于房租收益转让的约定,实际上是张某将其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李某,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张某未依法通知债务人王某之前,该协议仅对张某和李某具有约束力。
另外,债务人王某向张某致电询问是否应将租金支付给李某时,张某明确表示仍需将房租支付给自己,说明张某拒绝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到王某,因此,该转让对王某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为张某和王某,在未经张某的同意下,王某只有将房租支付给张某,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因此,李某主张自己已经将转让事项通知王某,并要求王某向其履行房租支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赋予协议对外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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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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