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欺诈行为时,我们最常听到的就是退一赔三。然而,当这一场景变成公司时,我们不禁要问,公司是否也能同样要求退一赔三呢?
今日案例
北京某公司从贾某处购买了一批红木办公桌椅,但在使用到第三个月时,这些桌椅陆续出现了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
随后,北京某公司申请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对这批红木桌椅进行质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存在部分鉴定标的物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并推测分析认为鉴定标的物在出厂时可能存在未进行烘干或烘干效果未达到含水率大于等于8%小于等于12%的要求,进而导致的家具开裂。
面对此情况,北京某公司向贾某提出要求,希望其撤回这批存在质量问题的桌椅,并退还货款,同时提出了追加三倍赔偿的要求。
然而,贾某对此却百般推脱。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群益普法
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也能如普通消费者一般,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类生活消费关系。
虽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但它们本身并不具备生活消费需要,且通常其与个体经营者在交易经验、交易能力、谈判地位等方面并不似自然人一般居于弱势地位,换言之,它们并非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因此,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双重角度来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体基于某种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亦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
本案中,与贾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北京某公司,该公司应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涉及生活消费的需求。因此,北京某公司购买家具的行为属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的法律规定,无需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特殊保护。
当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欺诈,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主张退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权利。但因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因而不可依据该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对北京某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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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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