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获赠90万房产却未尽照顾义务,老人起诉要求收回房产,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老人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子女,希望以此获得子女的照顾,然而,子女在获得房产后,并未履行照顾老人的义务,面对这种情况,老人是否有权收回该房产呢?

女儿获赠90万房产却未尽照顾义务,老人起诉要求收回房产,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王爷爷与李奶奶是一对相伴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育有一子一女。然而,2021年的一场疾病,彻底打破了这家人的平静。病后的王爷爷生活无法自理,全靠李奶奶一人细心照料。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奶奶在照顾王爷爷的过程中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她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回来帮忙照顾自己和老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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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多年来他们一直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而女儿则定居在成都,虽然保持联系,但几年间仅回家探望过一次,两位老人并未得到子女在经济、生活以及精神上的赡养和支持。

2023年6月,为了能让女儿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王爷爷和李奶奶决定将她们名下价值9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女儿。

同年11月,夫妇二人与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女儿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女儿承诺会尽快处理完公司事务并离职回家照顾二老。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女儿却从未主动联系过他们,总是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到了2024年9月,深感失望与无奈的王爷爷和李奶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女儿的房产赠与,并要求她返还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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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两位老人赠与给女儿并且已经过户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爷爷与李奶奶的诉请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即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受赠人获得财物之前,赠与人可以决定不再赠与,撤销原先的赠与合同。但本案中,由于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即财物已经转移到了受赠人(王爷爷的女儿)的名下。因此,两位老人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那么,两位老人想要要回房屋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法定撤销指的是赠与合同依照法定的事由进行撤销,当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时,即使该财物已经转移,赠与人仍然依法享有撤销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虽然赠与合同中未约定女儿的赡养义务,但身为子女,她无论是不是受赠人,均应当承担起照顾父母的义务。但其长期在外地工作,从不主动联系父母,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显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两位老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条件,他们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王李夫妇于2023年11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他们的女儿于10日内返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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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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