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因特殊原因,如保持生育能力、增加移植机会等,选择将胚胎冷冻保存在医院。
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胚胎的属性、所有权等并无明文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想要取回存放在医院的冷冻胚胎,是否合理?
今日案例
高先生与白女士是一对夫妻,由于身体和工作原因,他们暂时不打算生育子女。但考虑到已到达适宜生育的年龄,他们决定先进行胚胎冷冻,以便将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
2018年11月,高先生与白女士一同前往市医院,委托该医院冷冻并保管胚胎6枚,保管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夫妇俩支付了2000元的胚胎冷冻保管费用,并且此后一直持续续费。
之后,高先生夫妇了解到省医院的试管婴儿技术更加成熟,成功率也更高,想要委托省医院进行辅助生育。
于是,他们要求市医院返还之前冷冻的胚胎。然而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市医院认为,高先生夫妇取回胚胎后可能会实施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并且他们作为个人并没有保存胚胎的能力,为了避免保管不当造成的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该胚胎。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高先生夫妇将市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市医院返还二人委托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群益普法
本案中,法院是否会判决返还这6枚胚胎呢?
市医院与高先生夫妇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即对冷冻胚胎具有保管义务。高先生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这6枚冷冻胚胎中含有高先生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因此,高先生夫妇对保存在市医院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但冷冻胚胎的照护和处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须严格保障其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相关医学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监管。此外,本案中引入了履行辅助人制度,简单来说,履行辅助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之外,辅助当事人完成相关义务的人(在本案中,高先生夫妇倾向于选择省医院作为履行辅助人)。
因此,胚胎权利人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备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方可进行冷冻胚胎的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在高先生夫妇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之日起7日内,市医院向高先生夫妇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
律师提醒
本案中,6枚冷冻胚胎中含有高先生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二人具有密切联系,对胚胎享有保管、合法处置的民事权益。但是胚胎与一般财物不同,它包含了生命属性,因此,我国法律对胚胎的买卖、使用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所以高先生夫妇即便取得了胚胎的所有权,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使用和处置。
法条链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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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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