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婚内出轨,女子起诉追讨损害赔偿金-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的胡女士,原本期望能平静地开启新生活,然而,一次意外的发现让她震惊不已:前夫在婚姻期间已出轨,且在他们离婚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竟与他人育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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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此感到非常的生气,遂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万损害赔偿。对于胡女士的这一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今日案例

胡女士和黄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21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女儿由胡女士抚养,某小区夫妻共同房产及汽车(一辆)的产权,男女双方各一半。

同年10月,黄先生与简女士结婚,并于2022年4月生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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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4年,胡女士意外得知,前夫黄先生在与她离婚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和简女士生下了孩子,而这个孩子实际上是在她与黄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受孕的。

这一发现让胡女生非常的生气,她认为黄先生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且黄先生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之前的分割对于她是不公平的。

因此,胡女士向黄先生提出,汽车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他支付2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然而,黄先生却以“婚都已经离了”为由予以拒绝。随后,胡女士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

群益普法

那么,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在离婚后紧接着与他人再婚,并自离婚之日起不到半年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应当认定其在与原配偶的婚姻期间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之情形。原配偶作为无过错方,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胡女士、黄先生于2021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黄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于2022年4月生育一子。根据黄先生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双方认可的事实,黄先生在与胡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胡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要求黄先生给予过错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小型普通客车归胡女士所有,胡女士给付黄先生补偿款26万元;黄先生向胡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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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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