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保险的作用。
那么,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保险,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今日案例
李某与其丈夫一直生活在上海,而婆婆白某则与公公居住在北京。由于公婆二人均有较高的退休工资,故在经济上也无需儿子、儿媳提供帮助。
2018年1月,婆婆白某在儿媳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白某为投保人,其儿媳李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白某,每年保费12000元,交费期限20年。
合同签订后,白某已连续缴纳6年保费,共计72000元。在此期间,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白某进行过定期回访,却从未对被保险人李某进行回访。
后来,李某无意间知道了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被保险一事,亦不认可该份保险合同。于是,白某带着李某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然而,保险公司当即予以拒绝,表示不再续保可以,但是已缴纳的保费不应退回。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白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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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白某要求保险公司退回保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白某与李某为婆媳关系,且两人分居两地,李某也未在经济上照顾白某,因此,李某并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白某是在儿媳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且事后也未得到李某的追认。因此,白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应熟知上述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在白某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未尽到相应的核准义务;且在事后的回访中,保险公司也未对被保险人李某进行核实。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保费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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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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