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人而言,结婚无疑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因此许多人会找摄像师来记录这一重要时刻,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意义非凡的录像竟被摄像师弄丢了。
面对这一情况,新人向提供摄像服务的婚庆公司提出退费并要求5万精神赔偿,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今日案例
2019年12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经过漫长的恋爱长跑,最终决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两人与父母共同商讨并确定了婚礼的各项细节后,在某婚庆公司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根据婚庆公司出具的服务清单中显示,摄影录像服务费为600元。张先生预先支付了500元作为定金。
婚礼结束后,张先生和王女士支付了剩余服务费,婚庆公司则承诺于两周后向他们交付摄影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婚庆公司却告知他们婚礼的摄像资料丢失了。
这一消息让张先生和王女士非常的生气,他们认为婚礼录像记录了他们生命中最重要、最有意义的瞬间,这样的东西竟然被弄丢了。因此,他们要求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尽管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张先生和王女士决定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群益普法
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婚庆公司除摄像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张先生和王女士未提出异议。因此,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为因摄影录像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即600元的摄影录像服务费,而非全部服务费。
同时,本案涉及的摄像资料记录了张先生和王女士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这些摄像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张先生和王女士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张先生和王女士,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张先生和王女士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综合考虑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张先生和王女士摄影录像部分的服务费6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双方均认可该判决结果,并未上诉。
律师提醒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一辈子可能只有一次,结婚仪式不可复制和重演,因此,记录婚礼过程的影像对当事人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该影像的丢失,是整个婚礼的遗憾,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
若婚庆公司因自身单方面原因导致婚礼影像灭失,不能向当事人按约交付,即构成违约,表明无法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举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敦促经营者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传统文化的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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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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