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借贷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约定的书面证明,更是解决借贷纠纷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借条上所载明的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今日案例
2020年8月20日,余某因急需资金,向程某求助。程某大方相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余某提供了10万元的借款。
随后,余某向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余某向程某借款12万元,借期12个月,若余某不如期还款,视为违约,应支付程某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然而,直到2023年8月19日,余某仍未向程某偿还这笔借款。尽管程某多次催讨,但遗憾的是,他始终未能拿回这笔钱。
于是,程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余某偿还12万元借款及2.4万元违约金,并支付他因诉讼而产生的1万元律师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借款金额产生了争议。程某称,借条上记载的12万元借款金额实际包含了上述10万元借款本金及2万元借款利息。
余某承认借款及利息的存在,但认为这2万元的利息为“砍头息”(即预先扣除利息),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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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程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
关于本案,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借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程某与余某确定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2万元,但实际转账金额为10万元,其中2万为预先扣除的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0万元。
其次,关于利息部分,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根据上述规定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万元(计算方式:100000*3.85%*4*1=15400)。由于程某与余某已约定借款利息,因此程某主张利息于法有据,但双方约定的2万元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故本案的利息应为1.54万元。
最后,关于违约金部分,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出借日为2020年8月20日,借款期限1年,则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9日,余某仍未归还借款,已逾期两年。由于程某与余某已约定违约金,因此程某有权主张违约金,但主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3.08万元(计算方式:100000*3.85%*4*2=30800)。本案中,程某与余某约定按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即2.4万元,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获得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支付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54万元,违约金2.4万元,律师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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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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