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常经营,但股东矛盾无法调和,能解散公司吗?看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做生意历来讲究和气生财、互利共赢,股东之间更是应该携手并进、共同经营公司事务,然而,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矛盾,导致公司长期未能召开股东会,这种情况下,能否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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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某和刘某两位股东各持50%股权,李某担任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刘某担任北京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兼监事,营业期限至2032年5月2日。

然而,2018年7月9日,刘某与李某发生了一场激烈的冲突,导致刘某因此事被判刑事责任,有期徒刑十年。双方因此事矛盾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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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北京某公司被李某一人掌控,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刘某(正在服刑)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其股东权、监事权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但北京某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

时间转眼到了2021年8月,刘某在狱中为维护自己股东权益,以北京某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北京某公司。

群益普法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是否符合解散的法定条件?刘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可见,股东解散公司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诉讼提出解散公司。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侧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障碍,而不应当片面的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因股东李某与刘某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北京某公司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刘某提起本案之诉时,已持续三年未再召开股东会,也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北京某公司目前已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公司内部股东会机制已运转失灵,管理出现了严重障碍。因此,可以认定北京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另外,股东刘某目前仍在服刑,无法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其股东权利已遭受到严重损害。若北京某公司继续存续,刘某的股东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

本案法院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曾多次组织股东李某与刘某就公司存续、股东权利继续行使、股权收购等事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积怨已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某公司符合解散的法定条件,且刘某持有北京某公司50%股权,符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规定,因此刘某有权提起解散北京某公司之诉。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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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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