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等孩子18岁时给他,现在男方却反悔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夫妻俩约定好,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先登记在男方名下,等儿子年满18岁后,男方配合将房产变更给儿子。

可等儿子真的成年了,男方却反悔了,并称该房产是他赠与给儿子的,其有权随时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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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某和李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破裂。在经过深思熟虑后,他们于2020年5月选择了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平分名下的存款,儿子由李某抚养。此外,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房产,其产权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房产赠与给儿子,并约定等到儿子年满18周岁时,王某配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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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这对夫妻在民政局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转眼间,儿子已满18周岁,他与父亲王某商议房产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然而,王某却一再推诿,不愿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认为,该房产是自己赠与给儿子的,其有权随时撤销该赠与。因此,王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与李某达成的赠与合同。

群益普法

离婚后,王某是否有权反悔并撤回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这一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赠与给儿子,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约定合法有效。

另外,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儿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两人均不单独享有处分权,因此,处分该共有房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本案中,赠与行为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独撤销。

再者,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自愿达成的财产清算协议,它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对配偶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甚至在抚养费之外,为子女利益考虑提供更好的财产安排等复杂内容。其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任意单独撤销,除非存在可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财产处理内容的部分或整体撤销。

同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等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看似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行为,但实际上牵涉到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这种财产安排往往不是抚养义务的履行问题,而是为了满足各种复杂的情感或经济需求,如弥补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为子女未来生活提供经济保障等。故在考虑“赠与子女财产”条款能否撤销时,必须将其置于“离婚”这一特殊语境中,并结合离婚协议中的其他人身、财产安排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财产约定来看待,并据此单独适用。它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紧密相连,夫妻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各因素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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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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