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反击案:“受威胁我反击,是对还是错?”
2017年12月10日的晚上,和朋友在某酒吧喝酒的王某,由于一次无意间的对视,遭到被害人李某的挑衅,尽管王某多次认怂、赔笑,但仍被李某辱骂、推搡。22岁的王某遂用李某递给他的酒瓶猛砸李某头部并捅刺,李某随后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庭审中播放的现场监控视频,清晰的还原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
20时32分 李某和王某无意对视后,李某开始辱骂王某,随后把烟灰缸扔向王某。王某被砸后拿起酒瓶壮胆,两人发生口角。
20时32分-36分 期间李某3次掀翻酒吧的椅子,7次拿起啤酒瓶欲打王某,还挑衅式地给王某递了个酒瓶。王某接过酒瓶却服软了,不停地陪笑求情。
20时36分13秒 右手拿着酒瓶的李某,指着王某进行辱骂,还用左手用力击打王某脖颈。被李某猛打一下脖颈后,王某爆发了,与李某扭打在一起,撕扯中倒向了摄像头的盲区。
20时36分31秒 王某站起来,李某也起身走出酒吧,后李某倒下酒吧门口。
20时36分31秒 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也于事无补,李某终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辩护人和检方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意见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由监控视频记录显示,我们可以得知,被害人辱骂被告人且用手击打其脖颈的动作使得被告人情绪失控,施以反击。
但被告人的击打明显与之前被害人的威胁动作有时间间隔,在被害人试图阻挡反身去拿酒瓶回击时,被告人将被害人推离放有酒瓶的桌子,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已无法对被告人造成迫害危险的紧急状态。且当被害人重心不稳倒地时,也带倒了相互撕扯的被告人,虽二人倒在了监控视线外,只能照到被告人的上半身,也正是这上半身的监控镜头,我们可以看到,原本正握酒瓶的被告人换成了反握酒瓶的姿势,并向下刺向被害人。
也正是这一秒的刺下去,刺到了被害人胸口的要害,导致了被害人心脏受损破裂,最终死亡的结果。
我们分析出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几次威胁和挑衅,针对于被告人王某的有:
①被害人拿烟灰缸砸被告人。烟灰缸被被告人轻松地接住,很难认为这已经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②被害人用手击打被告人脖颈。这用手击打脖颈的动作,并不好界定为已经危害到被告人的生命。
③其余几处辱骂被告人及其家人,掀桌椅,砸啤酒瓶等示威行为,也并没有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虽然整体事实上看属于被告人在被害人的威胁挑衅下情绪失控出于自卫失手杀死被害人,但是被害人之前的行为以及用左手击打被告人脖颈的动作,确实没有形成正当防卫中对防卫人造成生命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
小编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小细节,当检方问被告人王某:“你拿啤酒瓶朝被害人刺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
王某说道:“当时他在那里骂我,关键是他骂我妈呢!”而后,审判长重新询问了这个问题,王某依然如此回答。
王某的回答无意间透漏出,被告人王某的举动是因为被害人辱骂了被告人及其母亲,或者说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继续辱骂。
这也间接证明了被告人并不是在危险、紧迫的状态下,发出的相应程度下的正当防卫。而是在有自卫的心理意识下做出了的侵害动作,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扯殴打时,并不是拿酒瓶击刺,而是用拳头或者巴掌,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案不至于有这么严重的结局。但是从情理考虑,酒后激愤的被告人又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尺寸呢?
从情理上,我们替被告人王某觉得委屈和惋惜;但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法官要严格依着法律规定判定一个案件中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争议。由此分析,小编认为一审法官的判决也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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