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男子撞伤儿童欲离开,被路人阻拦后猝死,家属向阻拦者索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男子骑车时不慎与一名儿童相撞,导致儿童受伤,好心人见状拦下了男子,谁知几分钟后,骑车者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好心阻拦者要担责吗?

骑车男子撞伤儿童欲离开,被路人阻拦后猝死,家属向阻拦者索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0年10月23日18时40分左右,马某骑自行车从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驶向南门出口时,与一名5岁儿童小明在南门广场相撞,事故导致小明下巴受伤流血并倒地。

当时,邓某正带着自己的孩子在此处玩耍,见状立即扶起小明,并打电话联系小明的母亲,但电话无人接听。

于是,邓某请身旁的一位邻居去通知小明的家长,并要求马某等待小明家长前来处理此事。马某坚称是小明撞上了自己,试图离开现场。邓某随即站在自行车前,手扶车把以阻止马某离开。双方因此产生了言语争执。

骑车男子撞伤儿童欲离开,被路人阻拦后猝死,家属向阻拦者索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双方争执过程中,马某情绪激动,18时46分,邓某拨打了110报警。随后,马某将自行车停放好,坐在附近的一个石墩上,但仅仅坐下不到两分钟,他突然倒地。邓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迅速赶到并对马某实施紧急抢救,但遗憾的是,马某因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马某在当月5日曾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小时”的症状住院,并被诊断为患有脑梗、高血压、心脏病以及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医院当时已下达病重通知书,显示“目前患者病情危重,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然而,在马某及其家属的要求下,他于10月16日出院。

事后,马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群益普法

那么,邓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判断邓某是否担责,需考虑以下三个要点:邓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邓某阻拦马某离开的行为与马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邓某是否有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在马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小明相撞,导致小明下巴受伤出血并倒地的情况下,马某作为事故一方,未能积极理性地处理此事,反而执意离开。鉴于小明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邓某为保护小明的利益,要求马某等待小明的家长前来处理相撞事宜,这一行为是符合常理的。在阻拦过程中,邓某并未使用过激言语,仅仅是将手放在马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邓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其劝阻行为是合法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其次,马某自身患有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并在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邓某阻拦马某离开时,马某坐在石墩上,随后倒地并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邓某的阻拦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马某死亡的结果,马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邓某的阻拦行为与马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虽然邓某阻拦马某离开,诱发马某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邓某与马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马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邓某阻拦马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马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马某倒地后,邓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邓某对马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马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马某妻子的赔偿请求。

骑车男子撞伤儿童欲离开,被路人阻拦后猝死,家属向阻拦者索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