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后,父亲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女儿主张无效,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母亲去世后,父亲在没有和女儿商量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转到了儿子名下。后来女儿得知此事,觉得这很不公平,明显是恶意串通好的,该行为应属无效,那这套房子最终究竟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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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大王与小王。在婚姻期间,两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

然而,命运多舛,白女士在2017年3月因病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只留下了那套房产成为了家人间的纠葛点。

岁月流转,直到2023年6月,王先生以买卖的形式将海淀区的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大王的名下。2024年5月,王先生也因病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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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王先生的后事后,小王遂找到哥哥大王商议关于海淀区房产继承事宜。

此时,大王拿出房本表示,该房早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属于遗产,不应予以继承分割。

小王看到新房本后,立即提出异议,海淀区的那套房产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而且母亲过世后,父亲瞒着自己偷偷将房产过户,又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明显是恶意串通,该买卖过户行为理应无效。

大王辩驳道,当初母亲去世时,你并没有提出要求分割房产,那就是默认了该房产属于父亲独有,父亲生前有权将房产过户给我。

兄妹二人对于这套房产买卖过户是否有效一事争执不下。

群益普法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王先生与其儿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海淀区的这套房产是白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白女士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白女士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白女士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即在白女士去世后,该套房产属于王先生、大王及小王的共有财产,故王先生无权单独处分。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则指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先生与大王在明知尚未对该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且未获得白女士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事后,该合同也未得到小王追认,同时大王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王先生与大王的这些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房产仍应作为白女士与王先生的遗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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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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