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会饮酒颇为常见。然而,当有人因醉酒遭遇意外时,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担责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如果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那么他们就有责任消除这一危险或提供救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常见的行为有参与、放任醉酒者从事可预见的危险活动(如酒后驾驶)而未予以阻止的情况,其中,“参与”一词易于理解和认定,但“放任”的界定及“阻止”的程度,各地判罚存在差异。
今日案例
2018年7月的一个夜晚,于某某、时某某和陈某某三人相约在某饭店聚餐喝酒。
当晚,他们一直喝到凌晨才结束。之后,于某某便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于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当场死亡。
于某某的家属沉浸在无尽的悲痛之中,随后,他们决定将于某某共同饮酒人时某某、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92349.25元。
群益普法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时某某、陈某某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大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其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此情况下仍然大量饮酒,并于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于某某应当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某和时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其明知于某某过量饮酒而未能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并放任其在过量饮酒的状态下驾驶摩托车回家,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对于于某某的死亡后果,陈某某、时某某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次要责任。
对于陈某某、时某某的责任份额,法院根据个人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为各自承担责任比例为2.5%。
然而,陈某某和时某某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其自行触动启发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关于时某某和陈某某二人未阻止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有违法定义务而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公权力调整。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阻止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值得提倡和鼓励,社会道德义务的履行,受公民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认知水平等自身因素所决定,不能形成社会统一标准,故并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因此,虽然时某某和陈某某作为好友对于某某的违法行为在道德、友情层面确有劝告、阻止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并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没有劝阻是道义的缺失,但是未达到法律上的过错行为。从严格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法行为人自己应当负担的违法成本,不应由未参与违法行为的他人分担。法院最终判决时某某和陈某某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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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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