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叔叔竟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才能继承遗产?法院这样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多年后,父亲意外去世,叔叔在帮忙处理丧事时,要求侄子先做亲子鉴定,确认是哥哥的亲生儿子之后才能享有继承权,这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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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某与白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2018年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女方白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未再婚再育。2024年4月,王某不幸突发疾病不治身亡。鉴于其父母也已离世,王某唯一的弟弟负责处理其后事。在处理丧事时,王某的弟弟私自留下了哥哥的毛发。

随后,白某携小王向王某的弟弟提出要求,希望小王能继承其父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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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某的弟弟却表示,由于哥哥生前未订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父母均已过世,哥哥又单身的情况下,侄子小王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自己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如果侄子想要继承遗产,必须先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其确实是哥哥的亲生儿子,否则无权继承。

白某反驳道,小王当然是王某的亲生子,孩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明确写着王某的名字,此前小王的户口也登记在王某的户口簿里,而且离婚协议上更是写得明明白白,凭什么还要去做亲子鉴定?

然而,王某的弟弟却不同意白某的观点,一再强调孩子离开老王家这么多年,只有亲子鉴定才能证明血缘关系。双方对于上述问题争执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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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小王是不是只有配合去做亲子鉴定证明其是王某的亲生子后才能继承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还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可见,一般情况下当对亲子关系产生争议时,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本案中王某的弟弟并无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此外,亲子鉴定并不是继承遗产的必需条件,子女可以通过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官方文件,以及亲友证言、照片、视频等其他方式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因此,在白某能提供出生证、户口簿、离婚协议等材料证明王某系小王之父的情况下,王某的弟弟意图通过亲子鉴定否定小王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小王的继承权,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弟弟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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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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