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后期治疗费及护理费,发现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后能否要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男子在驾车时不慎撞伤他人,导致对方严重受伤,经法院判决:该男子及其保险公司应赔偿伤者相应的经济损失,其中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22万余元。

然而,男子和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判决后发现,伤者已于原审判决作出前一日死亡了!那这笔费用还能否主张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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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朱某驾驶小型轿车时,不慎与行驶方向右侧路边站立的蔡某武相撞,导致蔡某武严重受伤。经过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认定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武无责任。

蔡某武的伤势极为严重,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他因外伤造成了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陷入持续性植物人生存状态,残疾等级被判定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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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蔡某武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判决朱某和保险公司向蔡某武赔偿110万余元。其中,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支持了伤后两年,生存期护理费则鉴于蔡某武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性植物人生存状态,暂支持了五年,这两部分费用共计22万余元。

然而,在朱某及其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原生效判决后才发现,蔡某武已于原审判决作出前一日死亡,遂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共计22万余元。

群益普法

保险公司赔偿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但伤者却去世了,这笔钱保险公司还能否要回?

再审法院认为,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

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角度来看,“法庭辩论终结”应为事实认定的节点。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组织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其特定的时间范围,即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之就被确定。

因此,蔡某武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审裁判文书作出前一日死亡,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被确定,不应成为衡量原审判决对错的标准。

再者,法律并不是冰冷冷的条文,从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角度来看,应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如果违法行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最终,本案再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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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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