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都遇到过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被剐蹭,却又找不到剐蹭者的情况。而找停车场管理方时,却发现很多收费停车场都张贴有“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告示,有的甚至位于非常显眼的位置。管理方也常以此告示为挡箭牌,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当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且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停车场真的能不管吗?
今日案例
2024年8月,王某将车停放到某商场的收费停车场。取车时,他发现车辆被剐蹭了。
王某报警后要求查看停车场监控,但停车场方面却告知他,王某停车区域的监控坏了没修,找不到肇事车辆。

王某希望停车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停车场负责人却表示,停车场已张贴告示,“停车所收费用仅是提供停车位置,不负看管责任,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停放。”
于是,王某将该停车场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群益普法
一、停车场到底是否有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由第三人引起的剐蹭事故。如果能够明确肇事者的身份,王某可以直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但这并不意味着停车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可以免除《民法典》规定的、应对停在其停车场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
王某的车辆被第三人剐蹭受损,而停车场无法提供监控以致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因此,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收费停车场“只提供停车位置,不承担看管责任”的免责公示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停车场管理方张贴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并且停车场管理方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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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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