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分手,男方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男子在恋爱期间为女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两人分手后,男子向其索要这笔钱。女子认为这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男子则主张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此,将女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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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高某(男)与白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两人便坠入了爱河。2015年,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这一年,白某怀揣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计划购置一处属于自己的温馨小窝,而高某毫不犹豫地拿出了6万元作为购房首付,直接汇入了开发商的账户。白某则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贷款总额12万余元。

转眼间到了2018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尽管表面上看似幸福,实则两人的关系悄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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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白某将购买的这套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某,获得卖房款20余万元。同年6月,高某向白某提出了分手,自此,两人结束了近十年的同居关系。

在这段同居的日子里,白某经历了三次流产,还不幸感染了HPV病毒。而另一边,高某的感情世界却似乎并未平静,他与张某(女)、李某(女)之间也保持着恋爱关系,甚至为她们购置了房产。

分手后,高某突然“翻旧账”,向白某索要房屋首付款6万元。白某认为该款项系高某单方面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应返还。

于是,高某以上述款项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由,将白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白某退还上述款项。

群益普法

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白某在2014年相恋,2015年为白某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双方交往十余年,亦未走入婚姻,办理婚姻登记手。故从常理来看,在2015年时双方的感情尚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且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白某曾讨论、准备结婚相关事宜,故上述款项不能认定系高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给白某的款项。

此外,根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高某称“其实我明白很对不住你,最重要的东西给不了你”,以及高某在庭审中承认与其他女子共同养育子女的情况,均表明高某并无与白某结婚的明确意愿。

因此,高某为白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是为了维持和增进双方感情,促进恋爱关系的支出。基于以上理由,结合白某与高某同居时间长、期间白某多次流产并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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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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