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农民工群体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着巨大的力量,但他们却经常碰到工资被拖欠、克扣的问题。

即便他们手握结算单或欠条,但因包工头东躲西藏,建设、施工单位又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付款。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找谁要钱?
今日案例
2016年底,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启动了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流程,并最终确定某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017年4月,该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承建该商住小区工程中的4号楼土建工程。
随后,王某雇佣了包括赵某在内的50名农民工,进入4号楼进行施工。经过大家长时间的努力,该4号楼终于迎来了完工。

工程完工后,2019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以及王某就王某承建的4号楼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在该4号楼工程上共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257668.2元,同时某建筑公司也拖欠王某相应工程款7257668.2元。
当赵某满怀期待地向王某提出工资结算请求时,却屡遭“再等一等”的推托。根据工资结算单,赵某仍被拖欠的工资款为40389元。
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毅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某建筑公司先行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款40389元,并由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某房地产公司在其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群益普法
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此外,该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商住小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建筑公司及王某进行三方结算时,确认尚欠某建筑公司分包给王某承建部分的工程款7257668.2元未支付,这一欠款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在其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同时,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清偿的后果,因此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该工程的劳务提供者,王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应支付拖欠赵某工资款40389元。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工资款40389元;二、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某房地产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
律师提醒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
作为发包方、承包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建筑施工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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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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