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宇案引发全国热议,据新闻报道,福州市赵先生在去年12月26日晚听到女邻居邹女士呼喊“强奸,救命”后下楼查看并制止了正在对邹女士施暴的李先生,期间二人发生肢体冲突。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赵先生拘留14天后释放。
案情回顾
在本案中,赵先生、邹女士、李先生都有自己的说法,两方更是各执一词,小编在了解各处视频、新闻后,整理出几方当事人的大致说法:
赵宇:下楼后见到男子在殴打邹女士,我把男的拉开后我们都倒地了,男的起身打我后被我撂倒,抓住我三根手指不放,我迫于无奈踹了他肚子一脚,后他打电话说要找人弄死我们。我咨询了律师,如果是见义勇为就没事,如果判定为故意伤害可能要赔20-40万,还要坐4年牢。
邹女士:他(李先生)一直跟着我,我到家后他想留下来过夜,我拒绝后锁了门他就把门踹开对我施暴,试图脱我衣服,我闺蜜也报了警。后来他(李先生)被拉开了,他(赵宇)冲过去踹他(李先生),是因为李某要去打他。除了这一脚赵先生也没有其他动作了。如果警方要我前去作证我也会去。
李先生:我和赵先生楼下的邹女士认识不久,当天请她吃饭后来又去酒吧,晚上十点回家,我送她回家,后来我站在那里玩(黑人问号??),让她自己去睡觉不要唧唧哇哇叫,后来赵先生就莫名其妙过来踹我一脚。李先生声称赵先生给他造成了二级重伤(小编补充:重伤二级参考,例如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事后采访时李先生说伤已经治好了(恢复能力之强,小编不能望其项背),花了五万多,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判决定,他那边在打麻将晚一点再打过来。
目前福州市公安局案情通报:
律师说:防卫时机和限度
如赵宇和邹女士所言属实,那么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赵宇和邹女士所言属实,赵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论焦点应当在于:
防卫时机是否恰当。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何时开始又是何时结束的?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原则上是指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行为,结束时间则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侵害之中,即侵害人不能继续侵害,才意味着不法侵害结束。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质上包含了两项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二是防卫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害。而所谓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或死亡。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只是导致轻伤的损害结果的,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小编说
从昆山龙哥案到此次的赵宇案,都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对于正当防卫的精确把控的要求难免显得不近人情,社会效果大打折扣,难以起到鼓励正当防卫的作用。因为涉及到切身的防卫权利,也更难以让人忽视,更有网友调侃“强奸未遂打麻将,见义勇为十四天”,“好人差点被逮捕,二级伤残打麻将”,“你不管,我不转,明天出事没人管”,“坏人强奸不起诉,好人帮忙却被捕”,“施以援手千万条,见义勇为第一条,正当防卫不规范?善有恶报两行泪”。
但法律也有其自己的无奈,“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算法律制定的再出色,也需要规范的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之义。合理的判断也应当在所有案情原委调查清楚后再谨慎做出。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提高调查效率,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解答民众诸如“为何强奸不起诉”“拘留14天能不能给个交代”此类疑问,还公众一个真相,让好人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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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虎三笑
排版 | 小石笔记
审核 | 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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