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面对面——新媒体推广行业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智慧-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科技的发展,导致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因此越来越多种多样。伴随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异军突起,新媒体成为必然产物以及时代的宠儿,并且拥有极高的关注度,因此也被誉为朝阳产业。


新媒体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如数字化的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数字电视、数字报刊杂志等。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以手机、电脑、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以其传播与更新速度快,成本低,超大信息量,丰富的内容,低成本全球传播,检索便捷,多媒体形式传播,超文本,而且与用户有更高更强的即时互动性等特点,占据了新时代的宣传推广的前沿位置。


举几个简单例子如某音,某圈,某博等等,行业价值的提升和规模扩大导致需要磨合的地方越来越突出,在新的市场形式下,新媒体推广该做出怎样的规范才能顺水前行,这其中又暗藏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今天就这样的问题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通过访谈形式与行业大咖王总一起面对面,深入畅谈,并总结行业的几大风险,供本行业的小伙伴参考。


大咖说

关键词一:财务风险

在商言商,王总首先说到的就是,回款难,因为有些合作客户,为能够长期合作,根据情况让其分期缴纳推广费用,但在分期的过程中客户可能早已人去楼空来了个“卷包会”,或者其他原因联系不到,造成讨账无门。

 

关键词二:虚假信息

其次,在合作过程中,新媒体推广方会要求客户公司提供相关营业执照等,但有客户信息是做假的,基本上是子虚乌有,一旦出现漏洞,就给其提供了可乘之机,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但会引起网民对公司安全可靠性的担忧和怀疑,还有可能对此承担责任,完全相信企业自律并不可靠,简单的说,企业由此产生的风险无边无际不可估量。

 

关键词三:是否涉及隐私

最后,王总说在现如今,我们常会说小鲜肉,C位,流量……似乎这些就足以填满我们的整个生活,流量当道的今天,我们又多了一个虚世界,APP圈层熟人+商务社交属性融合,更加扩大了圈层的聚合,所以利用这一点,进行精准营销推广,对于我们合作客户而言价值巨大,但对于被接受对象来讲是否愿意接受了解,是否涉及客户隐私等,避免触雷,也是我们要考量的。

 


 

律师说

一、针对财务风险

回款拖欠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约定违约责任。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及时催要或立案起诉、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回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财务风险贯穿新媒体行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不能完全规避,但是可以通过预防及控制降低财务风险。

 


 

二、针对虚假信息

新媒体推广企业要对合作企业有充分客观的了解,通过工商登记查询等了解其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如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要求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有合作企业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另外,新媒体推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上举报、受理和处理违法网络广告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的网络举报系统,多层面规避新媒体行业中虚假信息带来的风险。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今既有行政处罚法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处罚,有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同时,若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针对涉及隐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新媒体企业在面临信息发展大环境下,根据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新媒体发展趋势,将合作客户的隐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客户隐私保护策略。


第一、行业要加强自律,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制模式。

第二、加强网站安全维护,提高安全技术。网站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掌握海量公民相关信息的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不注意保护也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害。

这样当风险真正来临时,企业也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降低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现在,信息还在不断更新与变化中,企业更要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对策,才能在法律框架下在新媒体的时代中走的更好,走的更远。

 


 

小编说

与王总的谈话内容远不止于此,综上所述,新媒体经济不同于实体经济,属于朝阳产业,同时又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因而整体发展环境良好,要实现科学长远发展应当对法律风险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独树一帜,独领风骚。

在此要郑重感谢王总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邀请,参与访谈,期待下次能够与王总继续分享行业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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