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面对面——连锁加盟行业的法律风险-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商业特许经营是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出现在我国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理论界和实务中对相关理论问题重视不够,使得这一颇具潜力的经营模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以及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市场中部分特许人的不规范运行,许多人逐渐对商业特许经营失去了信心,将商业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欺诈等同起来。
频频曝光的特许经营陷阱、特许经营纠纷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规范这一经营模式,促使其健康发展。
 


 

本期我们有幸请到了特许经营行业多年从业者黄先生,黄先生说:商业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特许加盟”或“加盟连锁”,商业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最有活力、发展最快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以规模化、低成本、智慧型的商业扩张方式,通过低成本扩张及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化经营和科学化管理。

行业的主要问题和困惑主要有:

 

1、商业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差别

直营连锁是由总部投资服从总部的绝对控制的分店、分公司、区域总部等构成的经营体系,在直营连锁体系中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原则上是由总部控制或推荐的,且被特许人接受特许人培训,营业指导和技术援助,并按照特许人的要求与特许人在店铺形象达到统一。

 


2、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提前解除后加盟费的处理原则,而特许人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存在的中途解约的情形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的问题。如若在合同中约定那被特许人也要看好合同中的退还方式及退还条件。

 


3、特许保证金是否应予以退还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合同主体欺诈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体还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条例》)的要求。根据《条例》特许经营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

 


5、知识产权欺诈

作为一种复合型交易,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被特许人购买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被特许人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如: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6、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的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从而误导投资者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将未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等。

 


7、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员工保密意识不强,不能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可能导致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的流失。

 


8、特许人有可能对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不存在代理关系的,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行为不承担替代责任。代理关系是建立在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日常业务进行控制的基础上的。

 


9、特许人可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时还可能对被特许人或产品购买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于特许人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被特许人或其他客户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特许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0、合同履行完毕后存在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完毕后,特许人如不能以有效地措施规范被特许人的行为,那么特许人的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将面临被侵权的风险。合同提前结束后商业特许经营费用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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