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网友热评
“来了再说?小学生都知道防微杜渐吧!几乎可以想象着一家人的绝望了,面对这样的警方,除了自救还能指望什么?!”
“女生一家多次报警……结果就是,报警有个卵用”
“这种一目了然,毫无悬念案子,求个公道咋就这么费劲呢”
“视频里说非法侵入别人家里判三到七年,为什么前几次报警却没有效果,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是某些在岗人员的不作为?”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女子及父母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男子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女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男子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实施伤害行为,造成女子及父母受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女子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男子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次,男子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打斗期间虽然被打倒在地,但两次试图起身,女子父母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男子,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所以不存在防卫不适时问题,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男子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综上,女子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锨、菜刀、木棍反击男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
后续情况
小编说
原来上学时候,老师曾讲过:“家,是一个人退无可退的地方,因此我们一定要认可,家对人的庇护作用。这是不允许突破的,突破了就认为这个侵害是升级的,是打破了我们人与人之间重要的防线。未经许可,不允许闯入他人的住宅。”如果危险侵犯到我们,使得退无可退,那将只能凭力相博,维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我们应该鼓励受害人在危机的情况下使用正当防卫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的同时,想要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保护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需要司法机关勇于担当起自己肩上的重任,严格落实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以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和当时所处环境出发,来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不要以绝对的理性来苛求人性。
从昆山龙哥案,到赵宇案,再到本案,直至以后,逐渐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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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晓益,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河北涞源反杀案: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http://www.qysee.com/archives/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