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对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争夺公租房的居住权,将丈夫告上法庭-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公租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旨在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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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夫妻离婚时,公租房的承租权分配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当夫妻离婚时,共同申请的公租房该如何分配呢?

今日案例

2010年8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5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

到了2019年7月,因为满足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王先生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租赁合同中载明李女士以及他们的儿子为共同承租人。

此后,这一家三口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租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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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9月,由于王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在离婚事宜上,李女士希望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同时继续承租这套公租房。

关于抚养权,王先生同意儿子归李女士抚养,但是,关于这套仅有的公租房给谁住,双方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仍然继续住在这套公租房内。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李女士继续承租这套公租房,王先生搬离出去。

群益普法

离婚时,夫妻共同申请的公租房应该如何分配?

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具有严格的限定,承租人承租后,在租赁期限内对公租房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续租。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并承租此类保障性租赁房。然而,夫妻离婚后,原本租赁的公租房不能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租赁,一方应退出并由另一方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签署新的租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矛盾较大,离婚双方往往无法就公租房由谁继续租赁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配合办理相关续租手续。

本案中,该公租房由王先生、李女士及其儿子共同申请所租,在租赁期限内,各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因此,离婚后,王先生、李女士均可承租该公租房。鉴于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考虑到李女士为抚养子女一方,根据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定该套公租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归李女士。

同时,考虑到保障性租赁房的优先承租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获得该项权益的一方应综合房屋的面积户型、双方目前居住情况、租金金额、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女士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李女士每月支付王先生租赁补偿款1000元,补偿期限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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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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